为了更好地表达个人诉求,我们需要及时写好一份出色的申请书,只有语言条理清晰,才能将申请书写优秀,以下是52心得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行政申请书范文7篇,供大家参考。
行政申请书范文篇1
申请人:李连寿,男,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__号。
被申请人:西安市__管理办公室主任:余森宝。
申请理由:
第一本案不具备拆迁裁决必备的前提条件——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这说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制定的依据即法源,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条规定,“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据此,裁决程序的适用,其前提条件也必须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申请人的房屋,是建在潘家村集体土地上的,因而,其拆迁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其裁决,亦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被申请人不具备裁决的主体资格——不是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第三裁决缺少法定的依据——《评估报告》和《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补偿标准不合理。
没有《评估报告》,没有《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所谓的补偿,就只能是被申请人杜撰的结果。
第四剥夺了申请人的补偿选择权。
第五裁决的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较多,而被申请人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程序违法,理应予以纠正。
2、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中止裁决程序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裁决的依据,是《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而《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的依据是核发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合法,此前,申请人已经就西安市规划局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现在,该案尚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依据“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应该中止裁决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中止裁决。
综上所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特提出以上复议请求,请贵厅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申请书范文篇2
尊敬的公司领导:
入职一个月以来,我深刻地体会到人事工作看似简单,实质上是入门容易,做好很难,而且需要多方面的知识,应对随时会有的问题,做人事工作需要极大地耐心和细心,还有极强的应变能力,因为不知道下一秒有什么样的问题出现。
我在工作中总结了一套自己的工作方法,遇到问题,我可以解决的,马上解决;不能解决的,认真记录问题,再查询解决的方法。这样形成问题汇总,对以后工作不无裨益。
每天的事情很多,难免会忘记这个事情没做,那个事情没做,所以我把工作记录下来,待办事项和已经解决的定期整理,这样把出错的几率降到最小。
入职一个月以来,我对人事工作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将个人总结如下:
1、人事工作入门简单,做好很难。每天的大事小情很多,要处理的事情很多,每个人都可以去处理,但是方式方法,事情轻重缓急,所得到的处理结果就大不相同。故此做人事工作需要耐心,细心,恒心。
2、个人工作方法的总结。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一套思维方式。工作中也一样,总结出自己的工作方法,对自己的工作才是效率最好的。我相信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所以遇到问题就记录下来,再查询解决的办法,这样形成问题汇总,对以后的工作也大有益处。
3、事情很多,难免会忘记这个没做,那个没做,所以记录工作,定期整理待办事项和已办工作,可以把出错的几率降到最低。
通过这一段时间的锻炼,加上同事们对我的帮助,我在工作上有了很大的进步,我相信自己可以胜任工作,并做好工作,现申请转正,请领导考察。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行政申请书范文篇3
尊敬的领导:
首先感谢公司能提供给我这次工作岗位的机会,给我这个平台。也感谢这段时间以来在工作上给予我最大支持和帮助的各位同事及公司领导的关心和教导。使我在这期间学到了很多专业上、工作和生活上的很多东西,我相信这些将会给我今后的生活工作及成长都会起到很大的帮助。
我来公司这段时间,在领导和同事间的帮助和支持下,让我的工作还算顺利,但我深知自己还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工作经验欠缺,工作方式不够成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努力做到戒骄戒躁,虚心求教,认真加强学习,积累经验教训,不断调整自己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在实践中磨练自己,把自己职责内的工作尽快做好。
进公司以来,我任职的`是公司行政专员职位。主要负责人事招聘、公司新进人员基础培训、新进人员入职手续办理、人员离职手续办理、专(兼)职访问员项目进度跟进和考勤管理等后勤工作。
每天早上向上级领导提交访问员前一天工作执行情况;执行项目进度;认真做好访问员考勤及项目进度跟进;和他们相互沟通,研讨在执行项目的过程中遇到的一些个人心得体会;碰到异常状况,第一时间向执行项目督导报备,遵循督导给予的处理意见执行。项目执行回来后大家一起相互探讨处理方法,以便今后能尽量避免同样的问题发生。在执行项目之前必须认真听取项目培训,完全的做好充分准备。坚持奉行第一次就把事情做好。
因为公司的业务需求,访问人员配置不够执行一些项目时,我也听项目培训,协助执行督导完成工作。目前我接触过的项目有:街访、汽车面访、药店的暗访、等等工作。刚开始接了项目时候,不知道怎么去执行,特别是对于面访的工作,不知道该怎么去和受访者沟通交流,甚至关于问卷的信息问题都只能很生硬的念下来。这些各方面的问题导致本来很快能完成的工作拖延了时间,受访者也不耐烦配合访问。暗访工作方面,刚开始执行的时候因为心理素质方面吧,也是慌乱的去做,该采集的信息数据没采集到,不该做的多余信息却浪费了很多时间。有时候被受访对象发现后直接拒绝甚至还会被驱逐,针对这些问题发生时候,就没办法、没招应对和解决。
除了在公司处理人事方面的各种工作之外,由于目前公司人员配置不够,我还兼代了公司办公用品管理,公司设备器械的管理。主要负责公司办公用品领用登记和礼品采购等方面的预算,公司设备借用盒归还的登记。认真作好手工登记并及时录入电子档。
经过一个月的试用期,我认为我能够积极、主动、熟练的完成自己的工作,在工作中能够发现问题,并积极全面的配合公司的要求来展开工作,与同事能够很好的配合和协调。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一如继往,对人:与人为善,对工作:力求完美,不断的提升自己的工作水平及综合素质,以期为公司的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行政申请书范文篇4
申请人:白xx,男,xx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
被申请人:x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赵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xx县公安局对肇事人赵俊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2月3日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赵xx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赵xx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赵xx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赵xx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赵xx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赵xx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赵xx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赵xx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赵xx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肇事人赵xx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无证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三、未正确认定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豫a—xxxx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赵xx驾驶,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可以说,如果车辆不交给赵xx驾驶,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认定豫a—xxxx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在本次事故应负的责任。
四、适用法律错误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责任问题,因此被申请人仅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责任认定不当,还应当同时引用该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应当引用而未引用相关法律根据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五、告知事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5期和20xx年第5期公布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和《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以及相关高级、中级法院的判例很明确的说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告知申请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未告知起诉权利的行为是错误的。
在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相应地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因此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也应该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请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是错误的。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无证驾驶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申请书范文篇5
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给我机会到西安立丰公司从事行政文员工作。我于--年7月9日成为公司的试用员工。现试用期已满,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特申请转为公司正式员工。
现对试用期间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作以汇报总结。
自入职为立丰公司的一名员工起,就一直本着学习的态度尽我所能,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工作,保持优点,改正缺点,充分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为公司、为自己做出最好的成绩。
在试用期间,我认真及时的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在遇到不懂的问题时虚心的向同事学习请教,积极沟通,不断的充实提高自己,希望能够尽早的独当一面,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当然,期间难免出现一些小差错需领导指正,但这些经历让也我不断的成熟,之后在处理各种问题时也考虑的更加全面,杜绝以后类似失误的发生。
行政这一职务是我以前没有接触过的,和我的专业知识相差也较大,记得刚到公司的时候,对公司的一切都感到新奇,自信十足,对新的工作充满了热情,坚信自己可以作好行政工作,经过3个月的工作与学习,在领导和同事的耐心指导下,使我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了公司的工作环境,也熟悉了公司的整个操作流程,对自己的岗位及工作职责有了新的认可。同时也让我感觉到自己的工作水平得到了大程度的提高,进一步对于公司的行政工作有了更深入地认识。行政工作是涉及到公司内部上上下下,里里外外的沟通和协调,现在我已能够处理好本职位的日常工作及领导所交代的工作。
针对自己,一定严格要求,从小事做起,逐步前行。使工作和学习融为一体,积极争取每一次学习机会,培养自己的工作协调能力,提高应有的职业道德,不断进龋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再接再厉,取得更大的成绩。同时也希望领导能批准我的转正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com/shenqing/
__年__月__日
行政申请书范文篇6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由:申请人因对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在20__年12月22日在红星路出具的编号为__的处罚决定不服,特此提出行政复议。
事实与理由:
1、__号处罚决定处罚50元扣1分。处罚依据为“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但执行该处罚的警官并没有证据能证明申请人在当时未系安全带。并且申请人认为该警官的处罚依据与事实不符。
2、__号处罚决定书上对当事人的电话与其他联系方式未做询问,也未填写该两栏。由此申请人认为以上的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
3、在此次事件中,申请人是在道路上正常行使情况下被警官拦下处罚的。申请人认为这种处罚方式欠妥,并且有违道法精神。另外在警官要求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上签字时,申请人说是否可不在上面签字,警官便把此事搁置去处理其他事情,让申请人在一边等待。此种做法是否合适?
复议目的与要求: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1、证据不足。2、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要求取消以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出具的__366495号处罚决定。并衷心希望一线警官能切实提高执法水平也在此对广大交警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行政申请书范文篇7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驾驶证号码: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制发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处罚程序违法,返还三次罚款500元整。
2、请求公布两个涉案监控设备的近期检验报告。
3、请求确认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设置的由南向北的车辆禁止左转标志违法,取消此禁令标志。
4、请求公布交通罚款的数量、流向。
事实及理由:
一、事情过程:
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进行车辆年检(车牌号为__________),在查询违章时,一女性工作人员查询后说此车有三次违章,(后来出具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第一次违章是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14时27分在振华街与兴武路十字路口,“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罚款100元,记2分;第二次违章是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14时17分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罚款200元,记3分;第三次是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10时21分与第二次同一地点、同一理由、同样处罚。)我查看违章记录照片后,记得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我在德州百货大楼左转时是由现场的一名女交警现场指挥、随前车行进的。我当场提出后,工作人员根本不听取我的申辩,柜台内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员非常不耐烦地说:不行你就去德州处理去!我为了尽快把车检过去,只得在现场授受处理,我问罚多少,能否少罚点儿,那名女工作人员说打出单子来就知道了,随即打印出上述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填写上罚款数就让我签字,我只得签字后到银行交纳的罚款。
二、理由:
(一)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首先是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其次是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辩理由,再次是处罚决定书上无处罚法律依据、无交警签字。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处以100元、200元罚款,违背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交通安全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在《立法法》非常清晰非常明确,毫无疑问,《行政处罚法》是实施行政处罚所必须遵循的上位法、基本法。况且,《行政处罚法》中简易程序是单独章节单独规定的行政程序法,是专门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仅仅是简易程序中的一种语言表述表现形式,并非对简易程序这一概念单独另作了规定,其并非“同一概念或事实或事项”。所以,依据此条款对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是十分错误的。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警察支队的下属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等问题的答复》([2015]行他字第9号)第三条:本案的行政处罚行为作出时间是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将近一年,地点也不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故不属于当场处罚。本案与以上答复属于同样的情况,所以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申请人的做法是违法的。
退一步讲,即使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工作人员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辩理由、处罚决定书上无处罚法律依据、无交警签字,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也属于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二)不区分情节轻重、全部按照最高限额处罚,违反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
道路的存在意义是为了公众通行,以提高通行效率为首要目的,以交通安全为前提。交通行为的主体是人(包括行人和驾驶人),任何法律和交通执法人员都不能否认他们的当场判断能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不区分情节轻重,一律顶格从重处罚是错误的,是违法的。
申请人的第一次违章是因为右转的路口被行人占道,并且横向车辆、行人稀少,申请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借道右转行驶,即使未按照标志指示的方向行驶,但是提高了通行效率,也属于违章情节轻微,完全可以不予处罚。更何况照片中只能反映出对面的路面有道路指示标志,却不能证明申请人行驶的道路上有指示标志。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的证据、理由不足。
申请人的第二次“违章”是因为元旦期间,车流、人流非常大,由当场一个女交警现场指挥、尾随前面车辆行进的,申请人有两个证明人。如此状况竟然被处罚,申请人情愿相信是被申请人的失误,而不是真正地“钻进了钱眼儿里去了”。显然,此行政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的规定。
申请人的第三次违章与第二次是同一地点、同一事由,申请人非常不能理解的是在此处设立禁止左转标志的意义。申请人与很多驾驭人交流此事,他们都是见到此标志后右转走几十米再左转由东向西进德百,或者继续北向行驶,到德州大酒店路口左转回来,如此行驶只是因为一个禁止左转的禁行标志。难道设置此标志的意义只是为了让驾驶人多转几圈吗?这样明显地人为增加了此处的车流量、降低了通行效率!那么在此处设立禁止左转标志的意义何在?由南向北行驶的车辆如何进德百?第二次在元月2日的违章时,车流、人流非常大,交警现场指挥的情况下允许左转,事实完全可以说明在此处允许左转是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的。我宁愿相信这不是执法机关为了罚款而设立的“执法陷阱”。因此,申请人要求公布当时设置此标志的理由、依据。退一步说,即便是设置此禁止标志的目的是因为此处车流量大,左转车辆会阻碍左侧直行车辆的行驶,容易造成交通堵塞,但是,申请人这两次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如此结果,已经是顺利通行,属于情节显著轻微,被申请人也给予顶格处罚,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法律、法规不是只约束公民的专政武器。秉公执法、执法严正,立法为公、执法为民是执法机关、执法者保护公民合法利益免受侵害的根本。部分交通警察在执法时,不接受群众监督、指正,此种工作作风、执法方式、执法态度严重损害了执法者、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形象;玷污了法律法规公正严明的庄严神圣;脱离了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人为制造公众与国家、管理者之间的矛盾,人为制造不和谐因素。作为执法机关、执法者利用职权,使用强权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是公权力的滥用;是对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的亵渎;是对纳税资源、国家资源的'浪费;人为造成公众利益、公民个人利益损失。粗暴执法、钓鱼执法在部分执法者内心藏匿的劣根,暴露出其平时缺少党性教育、不加强思想道德学习、对法律法规继续教育的轻视态度;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本末倒置,是非善恶不分;强权专政,欺凌百姓,以权自肥,甚至以权分肥。以上种种,完全是与共建和谐、法制社会的立法、执法根本背道而驰,完全是与_____市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幸福德州的精神背道而驰!